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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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控股的,但近年来,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由于国有企业关系者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融资方式必须按照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具体落实。关于“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目前还没有文件。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控股的,但近年来,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由于国有企业关系者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融资方式必须按照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具体落实。关于“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目前还没有文件,下面是成都市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权限划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过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 (办理规定)

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应按照拟定的计划进行融资。超出计划的融资,应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三)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租期在5年内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租期在5年以上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整体项目出租的,应在送审时提供投资回收分析报告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发展,企业到市外的投资项目应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折旧资金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资金来源为新增贷款的,按第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创业投资规定)

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项目评审)

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批时限)

企业投融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国资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计评估)

凡是涉及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特殊情况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经市国资委批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

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实施变更)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实施要求)

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确定。

第十七条 (实施期限)

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实施监督)

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已决算的工程进行审计或复核。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或审计。

第十九条 (风险防范)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一)严禁企业擅自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照执行)

子企业投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是十分细致的,对制定目的,专业术语都有介绍,融资方必须在投融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原则进行融资,在融资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融资事宜。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只有通过审批的才可以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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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后单一买方及其关联方合计累计持股比例达到15%,或将导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交易,需按程序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交易。

三、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创新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借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直接融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借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探索通过可转让大额存单、发行中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资金拆借。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上述业务需经所在市金融办同意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

四、有关要求

1、各市金融办应积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拓展融资渠道,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要加强对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情况的监管,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本市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动情况汇总上报省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挂牌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应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挂牌,加强服务,简化流程,降低费用,创新产品,结合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需求,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

3、小额贷款公司挂牌后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对重大事项及时发布临时报告,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4、已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在以后年度分类评级中,评级结果低于Ⅲ级的,省金融办将及时通知相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由相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予以摘牌,转为托管。小额贷款公司托管后,经过规范,在以后年度的分类评级达到Ⅲ级(含)以上,可申请恢复挂牌。市金融办应在小额贷款公司摘牌及恢复挂牌10日内报告省金融办。

5、小额贷款公司挂牌后,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需事先报备行为,但未按规定申请报批或备案的,属于擅自变更重大事项,在主管部门每年分类评级时,依据《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以上为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我的朋友其实自己成立的一间公司的,但是最近经济问题了打算融资,那么请问下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博凯投资采取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速度,还可以节约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5.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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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证券市场相关立法,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2、建立规范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3、制定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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