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平行管辖的法律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一、平行管辖的核心定义
平行管辖(又称选择管辖)是指非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中,若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均基于牵连关系(如合同签订/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具有管辖权,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一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35条: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择一起诉;原告向多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涉外案件同理)。
2.《民事诉讼法》第272条:因合同/财产权益纠纷,对无中国住所的被告起诉,若案件与中国存在牵连(如合同签订/履行地在中国、标的物在中国等),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同时,若外国法院基于其法律也有管辖权,即构成平行管辖。
三、限制条件
1.专属管辖排除平行:涉及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等专属管辖案件(《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中国法院享有排他管辖权,不得选择外国法院。
2.外国判决的承认执行:若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起诉,其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需满足《民事诉讼法》第281-282条规定(如存在双边条约/互惠、不违反中国公共利益等)。
3.不方便法院原则:若中国法院受理后发现案件与外国联系更密切、审理更便利,可依据司法解释裁定驳回起诉(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结论
涉外民事案件中,平行管辖仅适用于非专属管辖情形,当事人可自主选择管辖法院,但需注意后续判决的承认执行风险及专属管辖的限制。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审理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异议的审理期限原则上适用普通管辖异议的规定:
核心法律依据
1.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限:当事人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涉外案件答辩期为30日)提出管辖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30条)。
2.法院审查期限:人民法院收到管辖异议后,应在15日内作出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涉外案件中,虽《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一审、二审审限限制”,但该条款针对的是实体审理阶段的审限,而非管辖异议这一程序性事项的审查期限。因此,管辖异议的审查仍需遵守15日的法定时限。
实践中的特殊情形
若案件存在境外送达困难、需查明外国法律、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等特殊情况,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特殊情况延长审限)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需履行法定报批程序,并非必然延长。
结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异议的法定审查期限为15日,特殊情形下可经批准延长,但需符合程序要求。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涉外上诉期为30日)。
(注:以上为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一般性规定,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三、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咋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需依据不同情形确定。若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且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在我国境内,则这些地点的法院有管辖权。
专属管辖方面,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中,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在了解涉外民事诉讼平行管辖之后,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当出现涉外民事诉讼平行管辖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该如何处理,不同国家对于他国判决的承认标准和执行程序存在差异。另外,在平行管辖下,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策略也很重要,如何根据自身利益、案件情况等因素来挑选更有利的管辖法院。如果您对于涉外民事诉讼平行管辖以及相关的判决承认执行、法院选择策略等问题仍有疑问,别让困惑阻碍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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