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期限计算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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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法律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起算。
民法总则关于期限计算的规定是什么?

当遇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大家会想到民法总则的期限,期限在民事法律规范中有着较为广泛的规定。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性法规,对于期限也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小编搜集了一些关于民法总则关于期限计算的内容,下面就民法总则关于期限计算和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为您详细解答。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期限的计算

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期间的计算是按照公历为标准的,计算的方式有时会精确到小时,若遇到节假日的,可以进行顺延。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民法总则关于期间的规定,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包括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代理期间法人存续以及清算组的存续等。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行为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信通过以上了解大家对民法总则关于期限计算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已有答案,作为一个普通中国公民,应当了解民法总则关于期限计算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并且了解期限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是为了尊重当事人,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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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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