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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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立项审批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3、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4、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5、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

房地产开发经营程序是怎样的?

房地产是我国的支柱行业,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广。如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很多,规模大小不一。房地产开发对企业的实力要求比较高,不是一般小企业可以承担的。而房地产经营的周期往往比较长,有一定的程序。那么房地产开发经营程序是怎样的?下面请看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程序是怎样的?

1、提出立项意向书,向市规划部门进行咨询。

2、向本市计划委员会提交立项报告书,申请立项。如项目较大还需向规划委员会申报。

3、市计委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经过研究审批,如果同意立项,发给立项批复意见书,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4、申请者向计委和市建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市计委、建委、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简称首规委)与各专业局即自来水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果同意可行性研究的,即下达审查通过的批复文件,并下达规划设计任务书。

6、申请者根据批复,办理征地及前期规划准备工作,然后到城市规划管理局(简称市规划局)领取规划设计任务通知单,办理征地意见书。

7、申请者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及原土地使用部门征求意见,

8、收到市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批文后,同时进行以下工作。

(1)划局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

(2)申请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3)持规划设计条件到市公用局、供电局、环保及电信管理局征询意见

(4)规划局审查后,下达规划条件通知单

9、完成以上各项工作后,即可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到市计委申请列入计划(此申请须经建委会签)

(2)到市建委工程处领取开工审批表

(3)持开工审批表到各专业公司办理市政配套工程(上水、下水、热力、燃气、电力、电信)报装工作,报装工作完毕后,在开工证上加盖公章,并交纳四源费(四源费是指自来水建设费、污水处理费、供热建设费、燃气建设费。均按照建筑平方米收取)

10、完成以上工作,施工准备工作即将进入尾声,在这个阶段还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委托质量监督总站和监理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2)到市统计局落实任务

(3)市审计局审核资金来源、任务来源及一切手续

(4)到市开发办秘书处登记备案

11、土建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各项市政配套工程的施工。完工后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经营大致包括哪些阶段?

根据房地产生产和再生产运行顺序,以及各阶段经营管理的内容,房地产开发经营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七个阶段。

1、建设工程项目设立或运行过程

2、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与审批

3、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4、征地与拆迁

5、工程建设与管理

6、房地产的租售管理

7、房地产的物业管理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一般都由经济实力的企业操作。房地产开发经营程序大体包括立项、提交意向书、审核、提交项目可行性规划报告,获批、征地拆迁、施工及交付等环节。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要拿到土地使用证及建设许可证才行,这是动工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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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是个体户验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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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也就是前置许可审批文件,例如《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等,这些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没有这些前置许可审批文件的话,就不需要理会了。
3、如果刻有公章带上公章,没有的话就不需要了。
  带齐上述材料,到你当初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填写一份《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就完成验照手续了。
  特别说一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期间,可能会要求个体工商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其他有关材料,你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验照是免费的,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验照不能收费。
  因为《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验照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通过验照,以及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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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失败则需重新核名。需要1-3个工作日。
第二步、提交资料。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通过后会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需要5-15个工作日
第三步、领取执照。预约当天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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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体经营户注册的程序
一、注册个体经营户
1、个体经营户有多种,有销售类的,有服务类的,有加工类的等.注册个体经营户应该去当地所在的工商管理分局办理.有些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许可经营证:如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烟草零售许可证等而加工类的电子厂不需要办理任何前置许可手续,可以直接去你厂附近的工商所办理就行
2、需要的资料有:本人彩色相片一寸一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A4纸张,所有复印件都应该是A4纸的规格)、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村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资金是随便写的,因为个体户不需要进行验资所以没有资金的限制办个体户的工本费是0块,包括三证合一之后只有一个营业执照的正本和一个营业执照的副本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记得去当地的地税局、国税局不用办了办理《税务登记证》,但是需要备案
二、个体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
材料齐全的话,当天就能拿到执照。记得带齐以下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私营企业破产程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私营企业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律,企业破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对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破产还款;债务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申请破产还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民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人民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则对债务人的有关债务提供担保的(包括物的担保和信用担保)保证人有权就该债务部分申报债权。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规定期限内转告有关当事人。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则有关该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案件一律中止。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人民在破产公告及通知中,均应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依法享有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债权人则不享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对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准确地讲是总债权减去别除权人、抵销权人、取回权人所享有债权后的余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的,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以上。
(四)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该部分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当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可以提出申请,或者直接由该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期间不得发生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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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受理案件前规定期限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经过整顿(和解),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应当终结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否则,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重新进行债权登记。
(五)破产宣告与清算
人民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管的全部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组成,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破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但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一年内查出破产企业有实施无效行为的隐匿财产的,仍可由人民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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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包括两个条件。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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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简述市场营销管理的基本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来看,市场营销管理基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营销战略目标及发展方向。任何一个公司,为了进行营销活动,首先要确定其所属的行业、生意活动的范围及最终目标。
2.市场机会分析在企业目标和方向确立之后,营销人员接下来就是做市场机会分析,其目的是要寻找公司生存发展的市场机会或“营销机会”。
3.目标市场的确定及研究进行市场机会分析,通常是将市场或消费者分割成若干同质的小市场或细分市场,此种程序叫“市场细”。一定要对各个细分市场加以适当的分析,比如,这个细分市场的利润如何销量有多少竞争优势怎样等等。根据评估的结果,选出公司最有机会成功的细分市场,作为公司的“目标市场”。
4.制定营销目标与市场策略一旦确定了“目标市场”,接下来就是制定竞争的指导原则,即营销的目标及策略。“营销目标”可分为长期目标、中期目标及短期目标。长期目标通常指5年以上的目标,中期目标是指3—5年的目标,短期目标是指1—2年的目标。营销上常用“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作为其目标的衡量指数。
5.营销执行方案针对各4P策略的方向,营销人员发展出实际执行的步骤、方法及战术。营销执行方案必须明确、清楚,只有这样才容易得到销售人员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密切配合。
6.方案的执行及考核一旦营销方案付诸执行,营销人员必须注意营销方案是如何被执行的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缺失成果如何一个再好的方案如果不能切实执行,也难免会失败。营销人员应经常评估营销方案的执行情况,注意发现问题,并及时对方案加以调整。
7.回馈评估及调整营销规划所牵涉到的不可控制的变数非常多,因此,有效的营销规划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再好的计划也必须经过市场的实践才能证实。由于市场是动态的,变化万千,竞争者随时可能改变竞争策略,所以一个良好的营销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回馈检视系统”,只有不断地计划、评估、修正才能使营销立于不败之地。总而言之,营销管理程序是一种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的动态管理活动。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程序怎么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程序怎么走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
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对经营范围做出变更;
二、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三、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则应当在依法取得批准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所谓须经批准的项目,是指应当具备特定的条件并经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时,那么在进行登记之前,还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至于哪些项目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依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可由企业自主申请的项目。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于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做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注册资本末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难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难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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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开发票该怎么投诉
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国税机关举报或向12366电话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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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公司变更变更经营范围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 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对经营范围做出变更; 二、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三、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则应当在依法取得批准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所谓须经批准的项目,是指应当具备特定的条件并经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时,那么在进行登记之前,还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至于哪些项目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依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可由企业自主申请的项目。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于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做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注册资本末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难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难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较高,并熟悉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 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第四十二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依法履行职责,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店面营业执照办理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店面营业执照办理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费用:30元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办理费用:23元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办理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办理费用:108元办理地点: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
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持 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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