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羁押要检察院批吗
一般情况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羁押是逮捕后的一种状态。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但在一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如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犯,可以先行拘留,之后再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羁押是否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羁押并非都必须经检察院批准。在我国,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
对于拘留,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直接决定拘留,无需检察院批准。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等情形。
而逮捕,一般需经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可自行决定逮捕。所以,只有逮捕大多情况下需检察院批准,拘留无需,羁押不能一概而论都需检察院批准。
三、未经检察院批准的羁押是否合法
未经检察院批准的羁押是否合法需分情况判断。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若未获批准而继续羁押,不合法。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先行拘留,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诸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形时,可先限制人身自由,这属于合法的临时羁押措施。
此外,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无需检察院批准,法院决定后公安机关执行的羁押也合法。所以,未经检察院批准的羁押不能一概而论判定不合法,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定程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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