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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州地区的一起继承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周XX等三人因不服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提起上诉,试图确认某塑料厂产权归多人共同所有,被上诉人周XX等人面临着不利局面。此时,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的何梦律师接受委托,成为被上诉人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深入研究,精准出击
何梦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深入研究案情,仔细梳理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关系。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她从多个方面展开代理工作。首先,仔细核查案涉塑料厂的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该厂,产权性质为集体所有,有力反驳了上诉人关于产权归属个人或家族共同共有的主张。
收集证据,据理力争
何梦律师收集整理了房地买卖协议、产权登记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案涉塑料厂的初始出资人为周XX,被上诉人作为周XX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同时,她明确指出上诉人在周XX、万X二去世后二十多年内均未对案涉塑料厂的权属及继承权提出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此外,她还指出部分上诉人并非周XX、万X二的合法继承人,不具备本案一审原告的主体资格。
庭审交锋,逆转战局
在庭审过程中,何梦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她强调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事实及案涉房产归其共同所有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何梦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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