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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等合同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律条文的适用并非一成不变,法学理论的运用能为案件解决提供新视角。蒋顺花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展现出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务能力。
合同性质与效力预判
蒋顺花律师团队通过对《合作框架协议》等核心证据的分析,从合同内容的权利义务约定判断其并非意向性文件,而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同时,结合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需招投标的规定,预判协议可能无效,并依据《民法典》中合同无效的相关理论,提前规划“合同无效仍需折价补偿”的思路,为后续辩论奠定基础。
证据链构建与抗辩反驳
面对被告“原告未实际投资”等抗辩,蒋顺花律师运用证据规则理论,通过《授权委托书》证明履约主体合法性,用费用发票等形成完整资金投入证据链,以具备资质的审计报告作为费用认定依据,有力反驳被告观点。
在被告申请司法鉴定却未缴费导致程序终结时,蒋顺花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被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等理论和法条,精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使法院完全采纳,为原告成功追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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