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可领失业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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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并没有关于失业险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当事人可以自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的规定对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核实。个人主动辞职的,不可以领取失业证;单位先提出,个人没有提交辞职报告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失业金。如果合同到期,公司关门等都可以申请失业金。

《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可领失业金吗

一、《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可领失业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并没有关于失业险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当事人可以自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的规定对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核实。

个人主动辞职的,不可以领取失业证;单位先提出,个人没有提交辞职报告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失业金。如果合同到期,公司关门等都可以申请失业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的条件

1、方法/步骤

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2、主观意愿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要求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劳动合同法》的第36条并没有规定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也就回答了《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可领失业金吗这个问题,若希望得到保险金,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查看自己是否满足受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在确认满足条件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领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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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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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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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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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当事人接受了旅行,当事人以行为表示接受合同的约束,该合同成立。主要理由有: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合同的形式只是当事人意思的载体,法律的要求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主要义务,另一方也已经接受,说明双方有交易的事实,如果再强调合同的形式已经毫无意义,而且很可能是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吃亏,有失公平。所以,对违反法律关于采用书面合同的强行性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采用书面合同的,当事人为采用书面合同,但在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合同法承认双方之间成立合同。
  
二,这符合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无论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是货物销售合同买卖公约都规定,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统一商法典也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答辩状、证言或者其他文件中承认合同存在,那么合同可以在当事人存在的范围内有效还规定,如果对有关货物已经支付货款,而且已被卖方接受或者货物已经被买方收到而且接受了,合同有效并可以强制执行。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成立,本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才有效力。这里的履行义务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债权人没有异议,表示接受。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接受了货物就是履行了主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承认合同的存在,因此虽然当事人双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并不妨碍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对合同的旅行。什么是履行了主要义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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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财税36号文件第27条怎么解读
[律师回复] 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空调、电梯、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改建、扩建。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照明、通讯、在使用后不能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和不是因生产经营而使用的货物或劳务中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因为免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本身就未征收或已少征收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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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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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
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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