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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诉机关指控,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虽有从犯等从轻情节,但自首情节未被认可。邹某面临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判决,其处境一度十分不利。此时,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的江颖静律师介入此案。江颖静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500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二审辩护思路确立
江颖静律师在仔细研究一审判决和相关证据后,认为一审对于邹某自首情节的认定有误。邹某虽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但他最初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的,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江律师决定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发,重新论证邹某的自首情节。
关键证据收集与运用
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江律师收集了邹某主动投案时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记录、邹某到案后的最初供述等。通过这些证据,江律师证明邹某在最初是有主动归案意愿的,脱逃行为并不能完全否定其自首的成立。同时,江律师还强调邹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退赃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应得到更充分的考虑。
二审逆转成功
在二审中,江颖静律师凭借清晰的辩护思路和充分的证据,成功说服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重新审查了案件,采纳了江律师关于邹某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对邹某的量刑进行了调整,实现了案件的逆转。邹某最终得到了更公正的判决,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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