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XX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吕泽宇律师的介入打破了这一困局。
证据梳理与定性分析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全面梳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仔细核对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反复研究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还认真核实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在查阅这些证据时,他逐页翻看、标记重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力求从证据中找到案件的关键线索。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构建了核心辩护观点。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他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从发票的来源、税款的缴纳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最终,法庭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吕泽宇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审查和细节挖掘,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轻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