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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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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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应该说我国大多数的行政机关都是有权利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一些事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所以单就针对行政处罚的这一块很多情况下没有办法一概而论。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有的时候还需要行政机关对整个情况进行一个进一步的调查,所以,有些情况比较复杂的也必然是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那么,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

1、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1条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经局法监科审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领导审批。局法监科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返回市卫生监督所。

因特殊原因,无法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延长案件办结时限。

二、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6项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其次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

2、公正

①要防止偏听偏信;

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③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合理性原则、比例法则)

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事项

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罚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当中对行政处罚延期调查的具体时间限制没有统一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地行政机关在调查案件的时间当中没有超过三个月的。如果真的因为一些特殊的实际原因行政处罚迟迟不能够做出结果的话,那只能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到更高一级的主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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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最近有城管来我们这一代驱赶小摊贩,感觉很不好,想问律师按照行政处罚法调查取证过程有什么规定 ?
[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行政处罚法调查取证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既定程序的,建议你多看看相关法律法规,补充一下听证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您好!请问行政案件调查的延期是如何规定的,有何依据?
[律师回复] 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把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进行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确因突然患病等正当理由没法到庭,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就难以进行,这将影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参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审理一时无法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等。
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对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能够即时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即时确定的,可以在确定以后另行通知。
司法实践中,发现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是开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者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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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调查取证有规定吗
有规定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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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因为行政上面犯了一些错,收到了行政处罚调查文书,所以我想咨询一下什么行政处罚调查文书。
[律师回复]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体问题所制作、发布的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每个环节内容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6.制作的合法性表现为:、在法定的阶段、法定的时限内制作;、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不仅做到制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法。
  7.实施的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文书形式表现出来,即得到政府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必须遵守。
  8.法定的排他性,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辖原则,由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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