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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事实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劳动纠纷案件更是如此。在新XX某轻工公司与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中,这种差距就体现得十分明显。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王俊杰律师介入此案,为还原真相展开了一系列调查。
合同条款的关键作用
王俊杰律师首先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了细致研究。合同中明确约定薪资结构,且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540元(新XX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资包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涵盖工作日21:00前及休息日的制度性加班。王律师抓住这一关键约定,在二审中主张应依此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而不是员工主张的月平均工资9247元。
工资构成的深度剖析
除了合同条款,王律师还对黄X的工资构成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发现黄X的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这表明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的性质,员工在完成生产目标过程中,其提成收入已经包含了加班应得的报酬。王律师以此为依据,向法院说明企业无需重复支付加班费,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观点。
经过王俊杰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和深入挖掘,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企业的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认可提成工资已包含加班对价,驳回了员工16万余元的加班费诉求。尽管企业在品质扣款和社保经济补偿方面未达成预期,但此次胜利仍为企业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为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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