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
黄蓉律师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及公司与商事部委员。她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20XX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多个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其主导研发的法律产品获2023扬州企业合规法律产品最佳实践大赛金奖,还入选扬州市XX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
案件背景
20XX年X月XX日1X时4X分,被告杨XX驾驶苏X×××××号小型轿车与张XX搭载周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张XX、周XX受伤。经交警认定,杨XX负主要责任,张XX、周XX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安XX公司投保100万元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事故均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杨XX垫付部分费用,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周XX诉至法院,黄蓉律师作为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
损失认定争议
在案件审理中,围绕原告周XX的各项损失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医疗费方面,被告安XX公司要求扣减15%非医保用药费用,但未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原告医疗费为31379.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参照标准认定为1840元。营养费方面,法院酌定标准为30元/天,认定营养费为1800元。护理费,法院根据原告伤情及本地护工工资标准,认定为5056元。误工费,法院参照相近行业标准,认定为8800元。残疾赔偿金,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不认可,但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为89960元。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4500元。鉴定费认定为5236.60元,交通费酌定为900元。
责任承担判定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各项损失为149472.11元。因肇事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另一伤者张XX放弃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赔偿份额的权利,故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其余损失29472.11元,被告杨XX承担70%即20630.48元,因车辆在被告安XX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安XX公司赔偿17535.91元,杨XX给付3094.57元。杨XX已预付24690.98元,原告应返还。案件受理费587元,原告负担13元,杨XX负担574元。最终判决被告XX公司给付原告98977.59元,返还杨XX21022.41元;被告安XX公司给付原告17535.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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