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业背景与业务范围
蔡泽业律师是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2202010228763。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服务地区为浙江宁波市,联系地址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鼓楼街道厂堂街80号银亿·和创大厦1306-1308。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深耕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民商事、刑事等领域,同时在股权、婚姻、交通事故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
二、案件背景
被告人甲X曾因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与被害人乙X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9月,甲X利用乙X出借的手机、暂存的社保卡,结合恋爱期间获知的银行卡密码,通过转账、ATM机取现等方式,窃取乙X名下信用卡内资金共计17000元。案发后,甲X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全额赔偿乙X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但仍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蔡泽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甲X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三、办案思路
蔡泽业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案件梳理工作。他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与被告人甲X沟通案件细节,全面核实案件事实。结合案件证据及法律规定,他确定了以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具体包括,甲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甲X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从宽处理的规定;甲X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曾为男女朋友关系,本案事出有因,区别于一般的盗窃犯罪,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四、庭审表现
庭审过程中,蔡泽业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向法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明确提出对被告人甲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请求。同时,他就案件情节、量刑建议与公诉机关、法庭进行有效沟通,相关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重点考量。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蔡泽业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罪名成立,同时认可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结合其前科劣迹的酌定从重情节,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甲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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