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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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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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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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中出现的非法集资犯罪的最新形式让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遭受了损失,国家也对处罚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作出了相应的最新调整,并且最高院在原有的条文基础上增添了更多的解释内容以迎合需求。那么,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的泛华和无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从上述规定看出,尤其是刚刚出台的解释,对富有创新精神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众筹和P2P模式的影响极其大。简要分析如下:

(一)对P2P的影响

关于P2P问题,之前央行曾经指出三条红线,这些红线其实就与非法集资有关。具体如下:

央行界定三类P2P涉嫌非法集资P2P平台回归中介属性中国式P2P网络借贷野蛮生长及其所遭遇的非法集资质疑,两者界线有望进一步明朗化。

2013年11月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

如何界定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人民银行条法司相关人士给出了明确的风险警示,要求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

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第一类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类,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央行条法司为P2P业务开展给出了三点风险警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如何确保P2P平台能够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央行提出的方案是,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在央行条法司上述人士看来,许多发生资金风险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募集后有效控制和使用资金,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直接归集资金,对于资金的使用行为缺乏有限监管。

同时,央行还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

这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对于出借人而言,央行指出,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由上述看出,无论是央行官员划定的界限还是两高的解释,都剑指非法集资,对于依靠平台公平募集资金承诺回报,为己所用或为他人所用的P2P模式,都可能存在触犯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风险。

(二)对众筹的影响

众筹有4种模式,股权类、债权类、回报(或奖励类)及捐赠类。其中债权众筹在国内体现为P2P这种形态,业界已经专门把其划分为互联网金融一个门类,因此,我们所说的众筹是不包括P2P在内的侠义的众筹。下面就分类进行分析:

1、对于回报类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 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2、对于捐赠类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3、对于股权类众筹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规定,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在大家还没有在社会的经济交往中遇到非法集资之前就应该学习有关该罪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这样才能用法律保护好自己得权益并且能够及时地分辨出犯罪活动,同时也让许多萌生非法集资想法的人打消犯罪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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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最新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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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集资罪新规有何具体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非法集资犯罪规定,将集资诈骗罪的主刑简化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取消“数额特别巨大”等描述,最低刑升至三年,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至七年。惩罚金条款被删,单位诈骗罪条款移至第一百九十二条,强化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打击利用单位逃避责任的行为。
43浏览 2024-06-14
一个朋友因为非法集资的事情要处理,想要多了解一些,那么关于非法集资最新解释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br/>一、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br/>  众筹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规定大体可分为刑法、行政监管法律及国家政策三个方面。刑法具有谦抑性,但只要构成其犯罪要件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监管法律的打击范围比刑法广泛,构成要求也比刑法低,但是处罚手段远轻于刑法。国家政策反映了政府当下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这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政监管的力度和范围。<br/>  <br/>1.非法集资刑法与行政法关系解读<br/>  非法集资的刑事和行政标准不一样。认定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需要具备特定的构成要件和最低的起刑点。但对于行政监管层面,认定非法集资的核心要素只有两个:集资性质和面向社会公众。因此,对于行政监管者来说,“只要是面向社会公众集资,无论是否采取了公开宣传手段,都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br/>  行政认定也不是刑事认定的必经程序。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政部门没有认定的,不影响刑事方面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但是,在刑事审查中,可以参考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行政认定问题很复杂,耿某以后另文详解。本文只谈刑法的非法集资具体罪名。<br/>  <br/>2.非法集资刑法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关系<br/>  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定是由“法律”这一层级的规定制订的,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只是“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远高于“规范性文件”,因此,指导意见不会改变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定。关于这一点的详细解释,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耿某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解读:兼论P2P网贷和众筹的法律应对》一文。<br/>  <br/>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r/>  P2P网贷平台也称为借贷型众筹,平台和借款人出事,多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如“东方创投”案等。在P2P平台中设立资金池、自融等等,都可能涉及本罪。<br/>  <br/>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解读<br/>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有这四个行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br/>一,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br/>二,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br/>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报; 第四向不特定对象融资的。<br/>  但是,这一规定不仅有例外,而且有例外的例外。<br/>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规定,例外就是:没有公开宣传,只向亲友和单位内部特定对象融资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例外的例外就是:明知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向其他不特定对象融资却放任的,和为了集资把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的,这两种情况还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br/>  <br/>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步价”<br/>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的话,集资款达到20万以上或者集资对象达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就要负刑事责任了。单位的话,负刑事责任的“起步价”是集资款100万以上,集资对象150人以上; 给存款人造成50万以上损失。<br/>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如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也要负刑事责任。<br/>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以集资的总额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即使案发前后退还了集资款的,也只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br/>  <br/>3、该罪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解读<br/>  P2P网贷(借贷型众筹)的借款人(融资方)天然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严格来讲,只要通过P2P平台融资等达到本罪的“起步价”,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因为借出者的收益或本金无法兑付,才会导致案发。<br/>  其次,P2P网贷平台如果自融资,包括自融资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那么,此时P2P网贷平台只是其非法集资的工具。在P2P平台达到本罪“起步价”时,自然也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r/>  再次,P2P网贷平台还可能成为平台借款方(融资方)的共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借款人达到本罪“起步价”时,如果P2P网贷平台还收取了借款人的撮合等费用的,构成共同犯罪的,也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作为P2P网贷平台,耿某认为应设计一定的法律方案,避免借款方的非法集资的可能,或者证明自己不可能知道借款方会非法吸收存款,则是避免本罪时必须要做的。<br/>  最后,如果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该怎么做呢?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相关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要想不坐牢或少坐牢,那就要及时把集资款乖乖地还回去。<br/>  非法集资的规定太枯燥。但是错走一步,就能决定了是住洋房还是坐班房。故互联网金融者不可不察。下面继续。<br/>  <br/>三、集资诈骗罪<br/>  <br/>1、集资诈骗罪法律解读<br/>  非法占有了非法集资款就是集资诈骗。那么,什么是“非法占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四条规定:非法集资后,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或者肆意挥霍导致无法返还的; 携款潜逃或者用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的,假破产、假倒闭,或者不交待资金去向而逃避返还资金的,等等情形都算是非法占有。<br/>  集资诈骗罪的“起步价”更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10万元的,单位50万以上的就要立案追诉了。因为,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恶性更大。<br/>  但是,集资诈骗罪的金额认定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的规定,集资诈骗只按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而且按发前退回被集资人的金额应予以扣除。但是,为了集资诈骗支付了广告费、中介费、回扣等等都是不能扣除的。<br/>  <br/>2、该罪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解读<br/>  P2P网贷平台和借款方,虽然非法集资,但是用于生产经营,没有想着骗来归自己的,一般不会触犯本罪。首例因“集资诈骗罪”入刑的案件是前几天刚刚宣判的“优易网”案。优易网案犯罪人之所以被判集资诈骗罪,据相关媒体报道,与其资金大部分被用于个人炒期货炒股全部亏损有直接关系,而且案发时把电脑硬盘拆掉拿走,这构成了“非法占有”——即“集资诈骗”的构成要件之一。另外耿某提醒P2P网贷平台注意的是,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死刑。前亿万富豪“吴英”,就是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了死缓。<br/>  <br/>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br/>  <br/>1、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什么“症状”?<br/>  根据《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是犯了此罪。<br/>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br/>  <br/>2、达到什么标准就可以立案追诉刑事责任了?<br/>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三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br/>1.发行金额在50万以上的;<br/>2.虽没有达到50万,但是因擅自发行股票致使30人以上购买了的;<br/>3.不能及时清偿或清退的;<br/>4.有其他严重后果的。<br/>  <br/>3、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什么“症状”?<br/>  根据《刑法》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有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br/>  <br/>4、达到什么标准就可以立案追诉刑事责任了?<br/>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条规定:如果发行金额在500万以上的;或者伪造、变迁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文件等的;或者利用融资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者转移、隐瞒融资的资金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就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了<br/>  <br/>5、该罪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解读<br/>  以上两罪主要是针对股权众筹平台。耿某认为,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起步价”太低,因此,在股权众筹中规避该罪的最重要的方法是规避“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这一行为。也就是说,要想不犯此罪,就只能把股权众筹方案设计为向200人以下向特定对象融资才可以。<br/>  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则相对简单,只要众筹融资方在融资时真实批露招股书等内容了,就完全可以避免该罪。<br/>  <br/>五、其他非法集资罪名<br/>  除上述罪名外,非法集资里还有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24条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br/>  <br/>1、三个罪名解读<br/>  只说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分。<br/>  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不仅设立金融机构,而且也包括设立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行为。<br/>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违法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宣传的,而且违法所得超过十万,或者后果严重,或者二年内因此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的,会被处以虚假广告罪。<br/>  但是,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共犯论处。<br/>  <br/>2、该罪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解读<br/>  这三个非法集资的罪名一般很少涉及,也较少被互联网金融行业提及。目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发布,其中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如果坚持这一性质,那么,P2P平台就不会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br/>有一点需要注意:P2P网贷或股权众筹平台要设计好法律方案,严格检查借款人或融资人是否有相关的犯罪行为。这样可以避免“明知故犯罪”还为其做广告的嫌疑。因为如果“明知”还为其做广告宣传,也是要按相关罪名的共犯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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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的最新内容为: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0浏览 2024-09-24
你好,我的姐夫参与非法集资被抓,他还是主要的负责人,我想请问下2017非法集资最新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br/>(一)基本解释<br/>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br/>(二)主要特征<br/>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br/>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br/>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br/>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br/>(三)表现方式<br/>非法集资涉及内容广泛,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br/>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br/>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br/>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br/>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br/>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br/>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br/>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br/>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br/>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br/>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br/>1<br/>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br/>1<br/>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br/>1<br/>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br/>(四)危害性<br/>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br/>2、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br/>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上便是“2017非法集资最新解释的内容是什么”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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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p2p非法集资
10w+浏览2023-09-09
最新交强险司法解释的内容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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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非法集资罪的新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了修订,将集资诈骗罪主刑调整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剔除部分定罪依据并提高量刑起点,取消具体罚金规定。单位犯罪条款调整,确保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制裁一致,防止逃避责任。这些修订强化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5浏览 2024-07-02
非法集资新定义
10w+浏览2024-11-03
网络诈骗最新司法解释内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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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非法集资罪的新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了修订,将集资诈骗罪主刑调整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剔除部分定罪依据并提高量刑起点,取消具体罚金规定。单位犯罪条款调整,确保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制裁一致,防止逃避责任。这些修订强化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27浏览 2024-07-02
哥哥非法集资,不清楚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 内容是什么呢?需要注意的细节是什么呢?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br/>(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br/>(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br/>(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br/>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br/>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br/>(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br/>(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br/>(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br/>(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br/>(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br/>(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br/>(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br/>(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br/>(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br/>(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br/>(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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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2023新规
10w+浏览202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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