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深耕:公司与婚姻领域齐驱,合同及物权纠纷共解
邹鹏鹏律师在民商事法律领域有着深入的钻研。在公司经营方面,她能为企业提供精准的法律研判,助力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对于合同纠纷,她擅长从合同条款中剖析核心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债权债务处理上,她凭借丰富的经验,穿透复杂的资金往来记录,为委托人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她能从法律和实际操作层面进行充分举证。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她对同居析产、不动产物权纠纷等有着专业的见解和处理能力,能够精准把握法律关系,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案情:原告陈XX与被告孟XX曾为恋人,2015年初开始同居并于同年1月购买一套总价约55.8万元的房屋,登记在孟XX名下。2019年初双方分手,此时房产增值近140万元。陈XX起诉要求孟XX返还购房本金19.2万元,并支付房屋增值折价补偿款28.8万元。
律师履职:邹鹏鹏律师接受孟XX委托,将辩护重点放在“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以及“同居关系析产的法定标准”上,主张该房产应认定为孟XX个人财产,原告的出资仅应视为债权而非股权。同时,在涉及房屋价值评估等复杂程序中,协助当事人处理鉴定申请及厘清财务往来。
结果:法院最终判令孟XX返还陈XX购房出资款本金19.2万元,驳回了陈XX关于“28.8万元房屋增值补偿”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答】:同居关系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另一方的出资能否转化为对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由孟XX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权属证书登记在孟XX名下,且登记为单独所有,因此应认定该房屋属孟XX个人所有。原告陈XX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孟XX的债权,其要求按出资比例对房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一般情况下,在同居关系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另一方的出资不能转化为对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权。
邹鹏鹏律师秉持严谨务实的执业态度,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民商事及婚姻家事等法律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价值。她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