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正常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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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都应该知道误工费是怎么回事儿,但是又有多少人了解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呢?我们来通过合肥正常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一起来了解一下。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区分是否有固定收入,所以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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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应该知道误工费是怎么回事儿,但是又有多少人了解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呢?我们来通过合肥正常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一起来了解一下。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区分是否有固定收入,所以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合肥误工费赔偿标准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虽然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就已丧失劳动能力

退休,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多的是一种待遇,并不是必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退休年龄的规定并不是劳动能力有无的界定,而是因人而异的。且就我国国情而言,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不能享受退休待遇,60周岁以上的男性仍然从事一定程度的劳动,甚至还充当着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误工费的赔偿是以实际劳动能力丧失为要件,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标准,并不以年龄为限制。

误工费 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其次,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年满60周岁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没有误工费。误工费的本质是受害人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具有补偿性的特征。计算标准也只与受害人是否因人身受损而导致工作耽误,进而收入减少有关,与年龄没有直接关系。即便受害人已满60周岁,但只要能证明还有收入,就应该获得合理的误工补偿。

这里我们已经多次强调了什么是误工费,以及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以上内容是针对合肥正常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其实我国各个地区的务工费的赔偿标准各有不同,这个就需要您访问当地政府网站咨询了,也可以通过我们律图平台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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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在合肥一个厂做了将近2个月,然后是正常离职的,但是今天发上个月的工资被扣了400多块,问劳务,劳务回答牛头不对马嘴,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br/>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br/>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r/>(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br/>(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br/>(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br/>(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br/>(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br/>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br/>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br/>(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br/>(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br/>(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br/>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br/>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br/>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br/>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br/>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当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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