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果是二婚第一继承权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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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管是否是二婚,第一继承人的包括的范围都是一样的。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代位继承人、胎儿以及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的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夫妻如果是二婚第一继承权是谁

一、法律上第一继承人是谁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1)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一般要是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的话,那么就不会通过法定方式来继承遗产,自然此时也就不会区分什么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毕竟在遗嘱或者遗赠中,被继承人是有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安排分配,此时往往就是按照遗嘱或者遗赠中的内容来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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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继承遗产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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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的人来继承。现任夫妻在一方去世时是另一方的合法配偶,有权以配偶的身份参与遗产继承,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无关。而前妻在离婚时已经对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丧失了配偶身份,已经不能再参与分割遗产。如果房子是第一次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离婚时并没有对房子进行分割,那么在该方去世时,原配虽然无权继承前夫的遗产,但是有权分割其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产权,剩余的一半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所以,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只要是属于一方合法所有的份额内的财产,在他死亡后都是他的遗产,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之一的配偶,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如有被继承人订立了遗嘱的,直接按照遗嘱约定的内容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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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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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知识:第二套房产税如何征收
1、契税按购房者购买第2套房产的征收契税应该为评估价的3%,对房产的评估价是指的地税局有对某房产评估出价格来的系统,凭房地产证上的房地产证号和产权人的身份证号可在各地“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中查询得到,一般为市场价的60%左右!如果您此次买房属于二套并且此房为满5年房产。
2、二套房如何征收房产税有了新的规定,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3、二套房也有特别情况免征类型的,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所需材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房产交易合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
4、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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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的,房产该由谁继承?(夫妻有一方父母健在)父母?子女?
[律师回复]
一、需要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否则房产部门一般不予更名;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哈尔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10、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1
1、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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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女方可以继承男方的遗产。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在一起的,但没有领结婚证,男女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女方不能继承男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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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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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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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遗产继承没有第一第二继承人怎么继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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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论是收归国家所有还是收归集体所有,都不是按照继承遗产的程序转移,而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主财产的程序转移。关于如何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关于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案件,应当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该人民应予受理。无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公民个人申请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上应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根据。
人民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认定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布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要求继承和接受遗赠的,即判决认定该项遗产为无主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该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必须明确,认定遗产为无主财产,这只是法律上推定该项遗产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赠人,因此,这种推定有可能与事实不符,也就说,在事实上有可能有继承人或者有受遗赠人。如果在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现,而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对该项遗产提出请求的,经人民审查属实,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将该项遗产判归合法继承人或者受赠人所有。
二、法定继承有哪些规定?
(1)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2)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7)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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