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的种植、购销和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到了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被告冉某某告上法庭,称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售卖后没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他应得的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还让被告承担诉讼费,后来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薛XX称,案涉的2685吨玉米出货价是2600元/吨,按照他的计算方式,自己应得净额XXX元,被告没支付这笔钱,侵害了他的合伙权益,所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及利息。被告方面,其代理律师从多个方面进行抗辩,指出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告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合伙未清算,原告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被告处置货物系经合伙人同意,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确实存在合伙合同关系,案涉《站台余货明细表》里的2685吨货物可能和合伙经营有关。但关键事实是,三合伙人从2019年起长期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的收支往来,到现在都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终止合伙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没办法证实案涉货物按他主张的计算方式所得款项就是合伙利润,他的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对合伙财产的分割,而不是利润分配。另外,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在本案中,三合伙人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终止合伙合同。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而且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挂账”行为是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为给被告的分红,而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同时,原告前后主张相互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所以,原告径直主张分割所谓“合伙所得”,违反了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这个案子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代理。丁婷律师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是公务员转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她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执业多年,类似案件办过百余件。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合伙关系中,想要分割财产可不能随意而为。合伙人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不能径直主张分割合伙财产。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不能前后矛盾,否则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权。所以,合伙人们在经营过程中要重视清算程序,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丁婷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知识,精准定位案件的争议核心,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她深挖证据关联,有力反驳了原告诉请,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边界,最终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她的专业能力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合法经营主体权益的保护,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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