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榆林神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引起关注。原告高X的新车遭遇被告谢X全责碰撞,车辆严重受损。原告高X委托了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的韩虎伟律师处理此案。韩虎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8201410744288,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民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900余件,尤其在劳动工伤赔偿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此次事故中,被告谢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丁X驾驶的原告高X所有的陕Kxxx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神木XX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谢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因与被告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原告高X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辆损失336801元及施救费2800元,共计339601元。
韩虎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了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基础证据。然而,案件的关键难题出现了,原告车辆系价值较高的新能源车型,事故造成严重损坏,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提出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面对这一困境,韩虎伟律师果断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经法院依法委托,神木XX价格认证中心于2025年XX月XX日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案涉车辆直接损失价格为336801元。该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为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但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抗辩,这使得案件的走向变得更加复杂。
被告保险公司一是认为鉴定意见认定的车损数额过高,二是主张残值部分认定过低,并提交了一份报价单截图作为证据。韩虎伟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应。对于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他强调该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客观,具有法定证明力,保险公司仅凭单方报价单截图,缺乏相关车辆信息,不足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施救费,他提交了施救费发票,证明2800元施救费系事故后为减少损失、将车辆拖离现场的必要合理支出,依法应予支持。同时,他精准运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侵权责任与保险赔偿的顺序。
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和有力的法庭辩论,韩虎伟律师的努力没有白费。神木XX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勉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高X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37601元,合计339601元;驳回原告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8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勉县支公司负担。
韩虎伟律师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原告高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再次展现了他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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