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中,原告田X与被告朱X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育两女后产生矛盾。原告委托刘阳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抚养两名女儿、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返还借款15000元。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解决。这一结果看似平常,实则背后有着刘阳龙律师独特的处理路径。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刘阳龙律师面临着诸多阻碍。首先,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缺乏婚姻x的直接规制,需要结合《民法典》中关于抚养权、财产权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在本案中,双方虽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有财产,但子女抚养和个人财物处置仍存在争议,且原告还有借款返还的诉讼主张。要在这种复杂情况下为原告争取最大利益,并非易事。
刘阳龙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这为他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能够快速梳理案件事实,结合同居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合理诉求范围。对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他及时向原告提示,为后续调解和诉讼奠定了基础。
在调解过程中,刘阳龙紧扣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财物处置、借款返还等核心争议点。他考量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成长现状,以及财产、债务的实际情况。这得益于他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3件,其中民商事案件13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这种丰富的实践经验让他能够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在法院主持下与对方进行针对性协商。
此外,刘阳龙担任过昭通市多个地区的法律顾问助理,还成为昭通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这些经历使他在处理纠纷时,能够平衡双方利益,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他始终以维护原告的核心权益为出发点,确保原告取得次女的抚养权,同时明确原告留存财物的搬离权利和时间,让调解协议内容清晰、具有可执行性,避免后续产生履行争议。
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田X抚养次女,被告朱X抚养长女,双方互不支付对方抚养费;被告的空调维修店归其自行经营管理;原告需搬离放置在被告门面处的财物;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1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案件虽然已经结束,但留下的影响却还在。对于当事人来说,这场纠纷的调解解决避免了激烈的诉讼对抗,减少了对子女的不利影响,也降低了双方的诉讼成本。而对于刘阳龙律师来说,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实践和积累,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处理各类案件,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