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西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在面临矿业权退出补偿问题时,处境十分被动。该公司是蓝田县某金矿合法采矿权人,2018年金矿被要求停工整改,2020年被决定关闭。2022年虽签订了部分补偿协议,但金矿关停期间的停工损失、贷款利息等款项未涵盖在内。当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履行补偿职责未得到处理,转而申请行政复议时,又被以超出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此时,公司在维权道路上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超律师在接触到这起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关键在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认定以及补偿职责的界定。他从案件的细节入手,仔细研究了原告与蓝田县相关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相关部门告知原告可另行处置未补偿损失的情况。李超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关闭矿山给合法采矿权人造成损失的,补偿职责属于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一般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这一判断成为了他维权策略的起点。
在办案过程中,李超律师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为案件的审理做好充分准备。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李超律师代表原告进行举证、质证,他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他指出,虽原告已与蓝田县相关部门签订部分补偿协议,但协议约定未补偿的损失可另行处置,被告仅以程序性理由驳回原告复议申请,无法认定相关部门是否仍负有补偿职责,亦不足以认定原告的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
在以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李超律师也遇到过类似的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行政机关职责界定的问题。他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在面对这起案件时,能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并采取有效的维权策略。在与被告的交锋中,他始终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XXXX作出的案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李超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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