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厉春艳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在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对于交通局是否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不明确。厉春艳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确定其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次,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此外,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驳斥了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及相关方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要求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厉春艳律师依据所掌握的证据,紧扣事实与法律,依法阐述无过错不担责原则,明确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全面驳斥原告诉求。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厉春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厘清管理职责,明确主体边界;以权威的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夯实抗辩基础;结合现场证据,驳斥对方无证据支持的主张;依据法律规定,阐述无过错不担责原则。这些方法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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