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薛某、李某、陈某均认罪认罚,而公诉机关也依据此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2021年开始执业的唐观红律师,凭借其在刑事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为被告人薛某争取更合理的量刑。
唐观红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申请查阅了全部侦查卷宗。2021年执业至今,唐观红律师已成功办理上百件刑事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阅卷过程中,唐观红律师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各项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她发现,虽然被告人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2024年X月X日,唐观红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薛某从轻处罚。唐观红律师提出,被告人薛某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薛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愿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薛某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为初犯,法律意识淡薄,对其宣告缓刑更有利于贯彻落实罪刑相适应的政策。
法院收到辩护意见后,于2024年X月X日进行了初步答复,认为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犯罪情节并非极其轻微,对适用缓刑的建议不予采纳。唐观红律师当日即补交了一份补充意见,指出薛某在诉讼中主动缴交了违法所得XX,XXX元,这一行为体现了他的悔罪态度,应酌情从轻处罚。唐观红律师还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从轻处罚的相关法条,强调法院应综合考虑薛某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进行适当调整。
最终,法院重新合议后,于2024年X月X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李某、陈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鉴于其主动缴交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被告人李某、陈某是从犯,且认罪认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对他们的量刑建议。
唐观红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被告人薛某争取到了合理的量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她在与法院的沟通中,充分运用法律依据,展现了出色的程序推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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