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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性质的认定往往是程序关键点,它直接影响着责任主体及管辖认定。案涉合同究竟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为了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2025年开始执业的郑智,凭借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从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入手,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郑智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2025年执业的他,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已有一定经验。他首先仔细查阅了《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相关材料。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郑智确定了代理策略,即固定证据证明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并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进行法律论证。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郑智积极推进案件进程。他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并要求XX公司上饶XX公司承担直接付款责任,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合同性质和责任主体。郑智补充理由称,玻璃安装系辅助性工作,按工作成果结算价款,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分公司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郑智的意见。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若XX公司上饶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郑智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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