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来说第一个案例。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刘XX驾驶的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
保险公司上诉称,刘XX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该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属于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孙XX一方辩称,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实是本人签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刘XX也表示,自己没收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孙XX损失共计XXXX3元,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看第二个案例。201X年X月24日1X时44分许,于XX驾驶货车与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于XX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等后果。交警认定XX负次要责任,于XX负主要责任。于XX的家属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
被告XX保险大同XX表示,对事故发生、责任划分、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同意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XX保险大同XX赔偿于XX家属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XX3X2.5元。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至关重要。普通人遇到类似情况,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等。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条款,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询问。
这两起案件均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代理。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这两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他准确抓住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这一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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