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工程保修金的返还条件和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是关键程序点。本案中,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以工程质量未达标、未通过合格验收为由,主张工程保修金返还条件未成就且资金占用费计算条件未成就。2020年执业的杨静接手此案后,紧紧围绕验收证明和结算情况等证据,抓住关键程序节点进行维权。
杨静接案后,立即查阅了全部案件卷宗。2020年开始执业的她,凭借4年律师执业经验和4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经验,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宗,尤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她注意到,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验收证明单》上有投资公司工作人员余X和李X的签名,且双方已对工程进行结算并预留了保修金。
一审中,杨静向法院提出,案涉装修工程已交付使用,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虽主张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举证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合同保修期2年的约定,现保修期已满,投资公司亦未举证证明需要扣除的保修费用,故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投资公司未按期返还保修金客观上给建筑劳务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应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一审法院采纳了杨静的意见,判决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保修金及资金占用费。
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杨静再次强调,投资公司项目工程部工作人员余X和售楼部工作人员李X对施工完成情况在《工程验收证明单》中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了确认,双方也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预留了保修金,且对工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扣款。投资公司现以工程未经验收、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工程保修金返还条件未成就,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杨静成功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通过此案,杨静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关键程序节点上准确把握证据和法律依据,与办案单位进行了有效的沟通,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能力和尽责态度也再次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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