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发生后,孙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万多。保险公司却以刘先生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情形为由,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拒绝承担商业险部分。孙先生自己找保险公司理论,根本没用,保险公司态度强硬,他陷入了焦虑和绝望,不知该如何是好。
四处碰壁的孙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李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擅长交通事故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
李律师在梳理案情时,发现了关键细节:刘先生和刘先生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对是否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这一细节能扭转案子走向,因为若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律师制定的核心诉讼策略是,让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告知义务。为固定证据,李律师翻找了保险合同等资料,查看是否有投保人签字确认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称刘先生肇事逃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承担赔偿责任。李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5万多。听到判决结果,孙先生原本紧张的心情终于释然了。
法律建议
第一,买保险时留意签字情况,确认是否本人签字及了解免责条款。
第二,发生事故后,及时收集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据。
第三,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维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很重要。在这个案子里,李泽宇律师抓住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被忽略的点,帮助孙先生成功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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