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京市,一起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件引起了关注。原告宋XX系中国知名演员,发现中山XX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官方网站上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中山XX公司委托了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为其代理。
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开始在北京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1310022340。他执业至今承办了众多案件,在继承案件、离婚案件、房产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同时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领域及刑事案件中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此次在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他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中山XX公司辩称诉讼主体不合法,认为难以认定使用的照片是宋XX的,且使用照片是出于公益性质宣传,不具有商业目的,也不存在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彭艳军律师围绕这些观点展开辩护,为公司争取有利局面。然而,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宋XX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照片与宋XX肖像的同一性。中山XX公司作为网站主办单位,在网站上使用宋XX肖像作为配图且用于商业宣传,无证据证明使用经过授权,其行为侵犯了宋XX的肖像权。
面对法院的认定,彭艳军律师继续为公司在赔偿等方面进行辩护。法院认为自然人肖像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对于赔礼道歉方式,应与侵权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关于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宋XX肖像商业价值、中山XX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而对于宋XX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文章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评价降低,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中山XX公司需书面向宋XX赔礼道歉,致歉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将由法院依申请选择报纸刊登判决主要,费用由公司负担;同时赔偿宋XX经济损失3500元;驳回宋XX其他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彭艳军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在案件的各个环节都积极为中山XX公司进行辩护,虽然最终公司承担了一定责任,但他在案件中的专业表现也展现了其在不同法律领域的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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