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中,原告是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是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某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先生是意公司的库管。核心争议在于刘先生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最初,刘先生掌握的证据有受伤后与丈夫、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但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周赫律师介入后,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他指出,刘先生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并发送受伤照片,当晚又与同事沟通伤情,这些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同时,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否定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刘先生“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先生解释系出院后复印病历时发现记载错误要求修正,修正处已加盖医生印鉴。周赫律师强调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此外,还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了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无程序违法情形。针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周赫律师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先生工作岗位内虽无楼梯,但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更重要的是,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是原始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庭审中,意公司质疑微信记录的证明力和病历的矛盾点,但周赫律师的回应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驳回了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除了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周赫律师还处理过一起涉嫌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案。被不起诉人马先生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涉案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周赫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准确把握马先生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这一细节,争取到自首认定;强调涉案工程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建议马先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精准援引法律条文,申请相对不起诉。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周赫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主要有:一是注重挖掘细节证据,如微信记录、电话传唤到案等容易被忽略的证据;二是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明确各方的举证义务;三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精准援引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