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先生原本觉得自己遇上交通事故,有保险在,赔偿应该问题不大。201X年X月15日,刘先生驾驶小型汽车与孙先生相撞后逃逸,交警认定刘先生负全责。孙先生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刘先生支付了15500元费用。孙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然而,事情没那么简单。保险公司上诉称,肇事司机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自己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孙先生和刘先生等被告也不是省油的灯,他们都表示保险公司没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这让孙先生心里犯起了嘀咕,开始焦虑,怀疑自己能不能拿到应有的赔偿。
在这困境中,孙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李泽宇律师执业多年,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
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了关键细节:一审中刘先生和刘先生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而保险公司对此未明确答复,也没证据证实是本人签字。这一细节成了扭转局面的关键。
围绕这个细节,李律师指导孙先生收集证据。让孙先生翻找当时与保险相关的聊天记录,看看有没有关于免责条款提醒的内容;还让孙先生调阅银行流水,证明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同时准备申请证人出庭,证明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说明义务。
到了庭审,双方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肇事逃逸属免责情形,不应在商业险下赔偿。而李律师则强调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孙先生坐在法庭上,心一直悬着,紧张得手心都是汗。
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先生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听到判决结果,孙先生长舒一口气,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买保险时要确认免责条款是否有明确说明,自己签字要谨慎。第二,发生事故后,注意保留与保险相关的聊天记录和缴费凭证等证据。
这起案子告诉我们,在保险纠纷中,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很重要。在这个案子里,李泽宇律师抓住了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说明义务这一关键细节,帮助孙先生赢得了官司,不愧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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