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0年6月24日,祁某与况某签订《(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况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认缴股本280万元、实缴股本280万元)以280万元价格转让给祁某。祁某分多笔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然而,案涉协议签订时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后增资至2000万元,祁某实缴出资额仅为40万元。于是,祁某认为况某未按协议约定将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构成违约,将况某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要求况某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股权转让是否为一次性完成
祁某认为是一次性转让,况某未按协议约定实缴出资。喻佑松律师作为况某和第三人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案涉股权转让实际分两次完成,2019年6月、2020年6月况某分别向祁某转让15%、5%股权,祁某均完成对应价款支付,且两次转让时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万元并已全部实缴,协议中关于注册资本、实缴股本的描述与事实不符。法院经审理查明,祁某与况某的股权转让分两次完成,祁某分别支付210万元、70万元受让15%、5%股权,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祁某均签字确认。所以,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分两次完成。
况某是否承诺替祁某实缴增资部分注册资本
祁某主张况某未履行实缴出资承诺构成违约。喻佑松律师抗辩,况某从未承诺替祁某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且况某仅为某公司持股35%的股东,无权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等比例增资的相关承诺,双方不可能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作出约定。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况某没有承诺替祁某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
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
祁某认为股权转让款应对应实缴出资额。喻佑松律师指出,案涉协议中载明的1400万元系某公司当时的实际估值,股权转让价款系按该估值计算,并非对应注册资本,且祁X作为公司股东已累计获得56万余元股权分红,案涉股权实际价值已超过转让价款,祁X的主张不符合市场交易逻辑。法院查明,祁X配偶与况X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祁X明知股权转让价款按某公司1400万元估值计算。因此,法院认定股权转让价款是按公司估值计算的。
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以上各点,认为祁X在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明知其受让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且知晓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为公司估值而非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案涉280万元转让款系祁X与况X自愿达成的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协议签订前,股权转让款支付、股权变更登记均已完成,协议中与实际不符的内容未对祁X产生误导;股东实缴出资的工商登记与股权转让款支付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以二者金额不一致认定转让方违约。最终,法院采纳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祁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X自行承担。
法律建议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一定要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价款计算依据等关键内容,并在协议中清晰约定。受让方要充分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等。同时,对于协议中的条款要仔细审查,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在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法院驳回了祁某的诉求,况某和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喻佑松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虽然执业年限不算长,但他凭借武汉大学硕士的深厚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股权转让问题时格外从容。为了理清案件中的各种关系和细节,他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全面收集举证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执业至今他承办数百起民事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0万元。正是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精准运用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关系,最终说服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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