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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原告李X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然而,原告向被告索赔时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遂提起诉讼。
在这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争议焦点十分明显。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面对被告的诸多异议,李伟玲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迅速展开行动。她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这一鉴定程序,为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固定了客观依据。
庭审过程中,李伟玲律师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她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在法庭上有理有据地阐述观点,成功使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对于施救费600元,李伟玲律师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这一严谨的证据准备工作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李伟玲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实务经验。在众多案件中,她始终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在本案中,她凭借着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和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李伟玲律师在执业的十余年里,凭借着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办理了大量案件,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体现了她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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