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山西省长子县的一起保险理赔诉讼中,委托人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额支持。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意外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在协商中陷入僵局,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部分费用。在此情况下,张晨阳律师接受委托,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拿出投保单及保险条款,辩称应按条款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这是此类保险理赔案件中常见的阻碍,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赔付范围,让被保险人处于不利地位。
要打破这一阻碍,需要精准识别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张晨阳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系统掌握法学核心理论与实务技能,这为她识别此类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知识基础。自2018年执业以来,她承办近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保险合同相关案件,丰富的实践经验让她能够敏锐地察觉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可能存在的漏洞。
张晨阳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提出核心意见,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同时,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她的专业判断并非凭空而来。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她深入研究保险法相关条文,参与过众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熟悉保险公司常用的抗辩策略和免责条款设置方式。这种丰富的经历使她能够准确地将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件相结合,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案件虽已判决,但它留下的影响却不止于此。对于委托人来说,这场诉讼不仅为其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让其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而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这起案件也给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提醒其在制定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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