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这起合同诈骗案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是,2017年4月底,其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人民币161万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周X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贾琦律师接受周X及其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周X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故意
周X一方认为,在涉案的“浦江演唱会”项目中,项目本身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周X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公诉机关则坚持周X冒充项目执行总监,骗取投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项目确实有过初步的筹划,并非完全子虚乌有。因此,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周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
辩护人提出,在案发前,周X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其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公诉机关认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综合考虑周X的还款行为以及项目的实际情况,认为部分事实应定性为民事纠纷。
焦点三: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
辩护人指出,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公诉机关强调周X参与了诈骗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查,认定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与其他主犯有所不同。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十一年有期徒刑)。
法律建议
在涉及合同纠纷或可能的合同诈骗案件中,当事人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款项往来记录、沟通信息等。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商业活动中要保持谨慎,避免陷入可能的法律风险。如果不幸成为被告,要积极配合律师,如实提供案件相关情况,以便律师制定更有效的辩护策略。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对指控的部分高额诈骗事实未予认定,并对周X的涉案金额作出了对其有利的认定,大幅降低了刑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琦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在本案中,他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对全案证据进行深入分析,精准识别案件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当事人积极退赔、作用地位次要等关键量刑情节,进行了有力辩护。正是由于多年的执业积累,他才能在本案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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