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信阳XX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XX公司签订了《工艺质量样板销售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河南XX公司返还信阳某建材公司定金及货款等。然而,河南XX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信阳某建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未足额到位。此时,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的韩蕊律师于2022年开始介入此案,为信阳某建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韩蕊律师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的经历,使其具备了严谨的法律思维和对法律程序的熟悉。在案件前期,韩蕊律师深入研究案件事实,通过查阅工商档案信息,发现河南XX公司股东史X、白X存在未出资的情况。基于此,韩蕊律师认为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于是,信阳某建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史X、白X分别在未出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史X进行了答辩,认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具备法律适用条件,其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且原告不能证明其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恶意逃债行为。面对被告的抗辩,韩蕊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某建筑公司涉债务经强制执行后未足额执行到位,可认定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某建筑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支持了信阳某建材公司的诉求。法院判决被告史X、白X分别在未缴纳出资额范围内对某建筑公司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韩蕊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出色的庭审表现,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韩蕊律师作为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以及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秉持“专业、诚信、高效、负责”的执业理念,在执业至今累计承办逾500件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领域都有出色表现,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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