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上海XX公司在开庭前并未对自身虚假陈述行为有清晰的认识和积极的应对态度,而是辩称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不同意赔偿。这一强硬的抗辩给原告荣某带来了极大的程序劣势,按照其逻辑,荣某的投资损失很可能得不到赔偿。一审时,若没有专业律师介入,荣某极有可能败诉。就在这时,徐晓律师接手了此案。
徐晓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徐晓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采用了精准援引示范判决的策略。本案系投资者诉XXX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示范判决对该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作出认定。徐晓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依据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代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原告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核定。徐晓积极与法院、第三方鉴定机构沟通,确保损失计算准确无误。原、被告双方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及损失核定结果均无异议。当徐晓在法庭上清晰地依据示范判决阐述观点,并展示准确的损失核定结果时,被告代理人明显有些慌乱,原本强硬的态度开始动摇。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进行裁判。被告XXX司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所产生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417.49元,加上佣金、印花税等,原告总损失为418.32元。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XXX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荣X投资损失共计418.3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虽然此次判决被告需赔偿原告损失,但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执行环节仍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徐晓告知原告,若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赔偿义务,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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