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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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配合,检察机关接到移送的案件后,进行审查起诉,对于有疑点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或者授权其它机构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书是重要的证据,那么,检察机关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这个一般包括审查鉴定、对检材进行审核、组织鉴定及出具报告等环节,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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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配合,检察机关接到移送的案件后,进行审查起诉,对于有疑点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或者授权其它机构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书是重要的证据,那么,检察机关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这个一般包括审查鉴定、对检材进行审核、组织鉴定及出具报告等环节。

一、检察机关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机关、机关、人民法院对申请方的鉴定申请决定鉴定后,应当根据诉讼类型和案件情况采取不同方式选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刑事诉讼在侦查初期的鉴定一般由侦查机关直接指派或聘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在侦查后期及诉讼中的鉴定则必须考虑申请方的意见。民事诉讼中进行鉴定委托要由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

1、审查鉴定;

2、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3、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4、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5、出具鉴定文书。

二、能够做出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的是哪些部门?

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权,在不同阶段分别由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

侦查阶段,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由侦查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在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应当进行鉴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

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有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与委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法院及检察机关都有权进行司法鉴定,来查明案件真相。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包括委托鉴定、审查送检材料、初次鉴定、复核鉴定及送达鉴定意见书等环节。一般来说,对于不复杂的鉴定,检察机关应该在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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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虽然一直是一名检查机关人员,但是我也有点私人事,然后我就想问问检察机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话,我能够享受到普通人一样的权利嘛?还是说怎么样,想请问一下各位懂得人!
[律师回复] 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其具有国家法律监督者身份,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不是实体上的原告人,只能享有程序上的权力。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和操作程序,有利于在实践中规范开展此项工作。<br/>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当前理论界对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还存在不同认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操作规定,不利于这项工作的规范开展。为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br/> <br/>一、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br/> 对于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具有国家法律监督者的地位;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既是国家法律监督者,又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第四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机关既具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又具有公益代表人的身份。笔者认为,在上述观点中,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符合现有司法体制和检察机关的身份,但是检察机关附带民事诉讼时,其地位应当理解为是程序上的原告人,而不是实体上的原告人,同时还具有法律监督者的地位。理由如下: <br/> <br/>1.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其具有国家法律监督者身份。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既是国家公诉人,同时也是法律监督者,依法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此,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不仅应当出庭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而且对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还应当提出抗诉。 <br/> <br/>2.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是实体上的原告人,只能享有程序上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者应当提起而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基于自身的职责要求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国家公权干预的原则,其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私利,而是代表国家利益进行诉讼。因此,在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特殊诉讼主体,不是实体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只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并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出现。也正是基于此,有关司法解释才规定检察机关不享有民事诉讼法所赋予当事人的一些权利,如调解、和解、撤诉等。 <br/> <br/>3.附带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存在一定区别,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宜理解为公益代表人。就目前来看,我国现有法律尚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仍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目前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其范围宽于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宜理解为公益代表人。 <br/> <br/>二、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br/> <br/>1.必须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一般应当限定为重大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br/> <br/>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不仅限于刑事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等。 <br/> <br/>3.必须是在国家、集体财产主管部门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才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国家、集体财产的主管单位是直接对国有、集体财产进行监督、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 <br/> <br/>4.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根据《解释》第八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公诉时一并提出,在一审判决之后提出的,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 <br/> <br/>三、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br/> <br/>1.认真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应当按照规定对是否存在需要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查。基于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的工作优势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需要,可以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协助公诉部门审查附带民事部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这些证据主要包括:<br/>(1)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是国家、集体财产的证据;<br/>(2)国家、集体财产受损失的证据;<br/>(3)犯罪行为与国家、集体财产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br/>(4)被告方属于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证据;<br/>(5)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赔偿能力方面的证据;<br/>(6)其他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必需的证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过审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应当在刑事案件起诉前,提出起诉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应当报送检察委员会决定。 <br/> <br/>2.设立必要的告知程序。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但受害国家机关、集体组织没有提出的,应及时主动告知其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受损的单位经检察机关告知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以前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没有具体受损单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r/> <br/>3.出庭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决定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认定的事实、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移送法院进行审理。检察机关应当指派公诉部门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时可指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出庭工作。检察机关出庭人员应当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举证,参与法庭辩论。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国家、集体财产受刑事犯罪损害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庭作证。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属于程序上的原告人,不能擅自放弃、处分应属原告的实体权利,因此检察机关不能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解,审判机关也不能主动进行调解。但是,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动赔偿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检察机关还应当进行监督,对于存在违法情况的应当在庭审以后提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情节较轻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纠正。 <br/> <br/>4.监督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执行是挽回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直接环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环节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而枉法执行的,检察机关应注意查处其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并通知执行人员所在法院予以纠正。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和执行不力的情形,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及时改正;对于执行裁定及执行行为本身不具违法性,但执行行为导致不当结果的,检察机关可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执行法院予以纠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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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笔迹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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