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伙合同纠纷中,没有书面合同往往是确认合伙关系的一大难题。本案中,原告吕、被告刘和案外人赵X于1993年口头约定合伙经营青岛市村1号养鸡场,如今因土地和房屋被政府征收,双方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产生了纠纷。原告吕委托了密齐光等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密齐光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5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610件,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等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面对这起合伙合同纠纷,密齐光深知口头约定在证明合伙关系上的难度。
原告吕负责建设和财务,被告刘负责经营管理。1994年养鸡场发生火灾后,原告全额出资重建。1996年赵X退出合伙,养鸡场由原被告共同经营至2005年禽流感停业,此后养鸡场由被告出租,2017年养鸡场改造为冷藏厂。这些事实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双方的合伙经营情况,但缺乏书面合同的支撑,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并非易事。
密齐光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对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他仔细梳理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收集了一系列能够证明合伙关系的证据。比如,原告在养鸡场建设和重建过程中的出资证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往来记录等。这些证据虽然看似琐碎,但在密齐光的整合下,形成了一个有力的证据链条。
被告声称养鸡场财产与原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赵X也称养鸡场为其财产,原告和被告无权分割拆迁补偿款。面对被告和第三人的抗辩,密齐光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向法庭阐述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的事实和依据。
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对合伙共有财产的份额各占50%。但考虑到双方合伙关系尚未终止,征收补偿款分配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对原告请求分割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原告吕和被告刘各占赵X社区养鸡场合伙共有财产50%份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部分。
密齐光在这起案件中,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地为原告确认了在养鸡场合伙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也为他在法律行业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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