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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起纠纷,【被告A】拖欠数万级别货款未付,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被告A】不服上诉,认为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应按LPR计算。2012年开始执业的杨国鹏律师接受【原告A】委托参与二审诉讼。杨国鹏律师此前承办过大量民商合同纠纷案件,深知此类案件二审中违约金争议的复杂性。
精准抗辩策略
二审审理中,杨国鹏律师仔细翻到案涉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约定的条款,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进行抗辩。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杨国鹏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指出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他还对比了一审认定的违约金总额与上诉人主张的上限,发现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说明其主张按LPR计算无合理依据。
专业价值彰显
杨国鹏律师精准把握上诉人的上诉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的应诉策略,围绕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计算标准展开专业抗辩,逻辑清晰、依据充分。他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论证一审违约金认定的合法性。在创立融亦融律师事务所以后,年均承办案件逾百件的杨国鹏律师,以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说服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不合理诉求,二审维持原判,不仅确保委托人顺利收回拖欠货款,更捍卫了委托人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委托人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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