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情形的就可以,例如:
(1)试用期不合格;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适用末位淘汰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4)给其他单位工作,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经警告不改正;
(5)劳动合同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违背真实意思);
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穷尽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快到退休年龄而且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是绝大多数的情况,该职工都有正常的工作,并没有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如果符合快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自己做错或者患病了以后不能再继续胜任工作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必然的结果。所以说,什么事情都没有绝对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一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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