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批捕部门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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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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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人批捕部门具体是公安,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综观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上升势头明显,犯罪类型日益多样化。而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处理,不仅直接影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关乎维护家庭、稳定与秩序。

未成年人批捕部门具体是什么

未成年人批捕部门具体是什么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综观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上升势头明显,犯罪类型日益多样化。而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处理,不仅直接影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关乎维护家庭、社会的安宁、稳定与秩序。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的上游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探索的意义不言而喻。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研究,有助于构建完善的,旨在通过教育全力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审查逮捕制度;有助于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最大程度避免逮捕程序进行中产生的交叉感染;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确保社会的安定和谐;有助于推动权力的运行切实符合法治性要求,使公安机关运用侦查权更加规范化、使检察机关运用批捕权时更加规范化、使法院运用审判权时彰显程序公正。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尚未形成共同的处罚尺度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刑事政策的具体把握不尽统一,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是外来人口,几乎都先行采取刑事拘留进行人身羁押,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就可决定。

改革与完善的思考

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一项强制措施,逮捕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为了减少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应在不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前提条件下,大胆改革、勇于创新、不断实践,努力探索预防、矫正、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路。

未成年的犯罪在生活中会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由于是未成年,所以具体的处罚标准会依据实际的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着较强的法律的基础,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也是其中的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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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很多巧合一个亲戚成了嫌疑人,而且是性质很恶劣的绑架杀人,杀的人还是一个小孩子,其实亲戚人很好的,当时都很震惊。本来就是枪毙的罪,不知怎么回事判了无期,可是前几年突然找到真正的嫌疑人了,就这样莫名的成了村里面最让人害怕和看不起的人,很受伤现在也没有什么谋生的本领,这应该是错误逮捕吧,想问一下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标准,具体哪个部门赔偿呢。
[律师回复] 《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br/>  就是说,在检察机关单独赔偿的情况下,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而没有规定错误起诉的国家赔偿。所以,一审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都属于错误逮捕案件,无论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是否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都是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r/>  实践中,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既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也有下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还有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因异地管辖而由甲地批准逮捕,由乙地提起公诉的。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时,无论两个检察院之间是上下级关系,还是同级关系,都由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承担赔偿义务。<br/>  《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br/>  就是说,在共同赔偿情况下,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共同赔偿案件是指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由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都属于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通知》规定,在上述共同赔偿案件中,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r/>  该规定实际上是重申了“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理由是:<br/>1、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级别对等,便于共同赔偿案件的办理;<br/>2、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向同一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赔偿金,便于赔偿经费的落实和赔偿决定的执行。<br/>《通知》第三条规定了溯及力问题,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即本通知发布前刑事赔偿案件已经办结,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问题上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已经生效的决定执行,而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通知》下发后,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案件,在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上,如果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办理。<br/>  该《通知》的范围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案件中因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其他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仍然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比如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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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和小组成员共同完成了公司的一个项目,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现在只剩劳动部门批准就可以上交了,想问一下集体合同只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生效吗?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br/>1、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br/>2、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br/>3、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br/>4、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br/>总的来说,如果双方签订了集体合同,并且已经报送到了劳动行政部门去,而且双方在报送起十五日之内没有异议提出,那么,集体合同即时生效。如果有异议被提出,便不能生效。因此,为使集体合同尽快生效,合同双方应做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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