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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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同案件的这个证据证明可以达到什么程度也通常是不同的,因为法官是不可以拒绝这个裁判的,因此呢在这个民事诉讼的这个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这个证明的这个事实无法否定其他的一些可能性的情况下,就根据这个高度盖然性的这个证明标准来作出一个判断。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不同案件的这个证据证明可以达到什么程度也通常是不同的,因为法官是不可以拒绝这个裁判的,因此呢在这个民事诉讼的这个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这个证明的这个事实无法否定其他的一些可能性的情况下,就根据这个高度盖然性的这个证明标准来作出一个判断。

民事诉讼的这个证明的标准是一个高度的盖然性的一个证明标准,就是这个证据是只要是能够基本地把这个倾向于证明这个案件的事实就行了,所以不同这个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必须要有这个百分百的一个绝对的真实的一个证明标准。所以这个具体来说呢,就可以把它落实到我国的这个《证据规定》的第七十二和七十三条规定。

《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1)这个法规的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这个一方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这个证据,如果另一方的这个当事人呢认可了又或者呢是提出了这个相反证据但是却不足以能够反驳的,法院就可以确认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如果一方的这个当事人所提出的这个证据,另一方的这个当事人却有异议并且当场提出了这个反驳证据,而且这个对方的当事人是认同这个反驳证据的,那么可以确认这个反驳的证据的一个强有效的证明力。

(2)这个法规的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如果这个双方的当事人对这个同一的事实分别的举出了这个相反的证据,不过是都没有一个足够的根据可以否定对方的这个证据的,法院则结合这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这个一方所提供得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会不会明显的大于这个另一方的,然后把证明力更加大的这个证据确认,又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法来判断从而导致了这个争议事实无法认定的,法院则按照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这个规则来作出一个裁判。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最后,这个高度的盖然性的标准,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三条法规就规定了这个“高度盖然性”的这个证明标准,根据此条规定,如果这个双方的当事人对这个同一的事实分别的举出了这个相反的证据,不过是都没有一个足够的根据可以否定对方的这个证据的,法院则结合这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这个一方所提供得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会不会明显的大于这个另一方的,然后把证明力更加大的这个证据确认,又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法来判断从而导致了这个争议事实无法认定的,法院则按照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这个规则来作出一个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相关的负责人对这个规定的原因的说《民事诉讼法》无明确这个民事诉讼的一个证明标准。

现实中,在证明这个某一事实的这个证据而无法达到这个证据确凿的程度的这个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很多的这个审判的人员都会感到疑惑,按照审判的一些实践经验,这个民事诉讼和这个刑事诉讼的一个证明标准还是有较大的明显的差异的,不同案件的这个证据证明可以达到什么程度也通常是不同的,因为法官是不可以拒绝这个裁判的,因此呢在这个民事诉讼的这个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这个证明的这个事实无法否定其他的一些可能性的情况下,就根据这个高度盖然性的这个证明标准来作出一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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