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土地使用费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3
浏览10w+
罗龙江律师
罗龙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1万人
专家导读 广东省外商投资土地使用费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半年征收,年终清算。
广东省外商投资土地使用费有哪些规定?

广东省外商投资土地使用费有哪些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与土地管理机关或房地产管理机构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市、区、县财政局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半年征收,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招标出让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要求和投标者所报条件确定中标者,中标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拍卖出让的,最高报价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协议出让的,应交出让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和云南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企业一次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纳,或者缩短出让年限以降低出让金额。

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成立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投资开发云南省鼓励投资的产业或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科研等非盈利项目,企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向中方政府交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由场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企业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等费用)和土地使用费组成。企业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将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综合计算逐年交纳。

外商投资土地使用费的规定与国企有所不同,其有效期一般为五年之内,在五年后根据土地的升值情况进行土地使用费的变更。对于收取的标准需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使用面积以及与周边地区土地相比的土地等级进行收费。对于使用不足半年的情况不征收土地使用费。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2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0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广东省外商投资土地使用费有哪些规定?
一键咨询
  • 146****71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0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0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1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2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2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3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7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1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3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7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6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2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4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4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土地承包·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盐城156****564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56****637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35****406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广东省外商投资土地使用费有哪些规定?
10w+浏览2024-03-05
在广东怎样使用外省社保卡
10w+浏览2024-10-24
我家在肇庆近郊农村,前几年父母把土地给集团,让集团拿去给邻居种地,但现在想要收回来自己弄土地,有什么办法?广东省土地纠纷有相关规定嘛?
[律师回复] 广东省土地纠纷相关规定如下:<br/> 1.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发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村民对决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 <br/>  2.承包方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br/>  3.村民以持有股权证为由,要求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根据股权证的具体内容,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处理。股权证对分配参与权不明确的,驳回起诉,并告知通过行政途径明确权属。 <br/>  4.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在政府主导下,代耕他人承包地并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纠纷,第三人起诉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 <br/>  5.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方要求受益方补偿其合理投入的,可予支持。如果补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按其过错大小予以赔偿。 <br/>  6.因国家施行农业税减免、农业补贴等政策,承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有证据证明其已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br/>  7.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经双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请求确认互换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br/>  8.发包方就“四荒”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方可要求受益方补偿其合理投入。如果补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可要求发包方按其过错大小予以赔偿。 <br/>  9.承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的接收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br/>  <br/>(一)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由已经取得登记的流转接收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未登记的,由合同生效在先的流转接收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确定生效时间的,由已经依法占有并作出实际投入的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br/>  <br/>(二)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由合同生效在先的流转接收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的承包权或承租权。无法确定生效时间的,由已经依法占有并作出实际投入的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权或承租权。 <br/>  根据前款规定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权、承租权的一方,可要求受益方补偿其合理投入。如果补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可要求发包方按其过错大小予以赔偿。 <br/>  10.土地承包期限内,承包方自行将承包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耕作,第三人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的承租权或承包权。第三人以其长期耕作或缴纳农业税等为由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支持。 <br/>  11.承包方以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包方以下列理由不同意的,应予认可: <br/>  <br/>(1)转让行为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br/>  <br/>(2)转让期限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承包期限; <br/>  <br/>(3)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br/>  <br/>(4)转让行为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 <br/>  12.承包方以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但发包方自承包方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表态的,视为发包方同意。 <br/>  流转合同的受让人已实际耕作承包地两个月以上,且有证据证明发包方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发包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表态的,视为发包方同意。 <br/>  13.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没有证据证明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流转合同的受让人已实际耕作承包地一年以上,发包方未表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方同意。 <br/>  14.发包方违法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要求发包方和第三人赔偿损失,如第三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和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r/>  15.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分户方或者离婚双方按照各自份额重新与发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予确认。发包方主张分户方或离婚双方对原承包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br/>  16.承包方未经批准将承包的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发包方以承包方改变土地用途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br/>  17.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方式进行流转,第三人以农业税减免为由主张减少承包费用或租金的,不予支持。但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br/>  流转合同约定由第三人缴纳农业税,承包方主张第三人按农业税减免数额增加承包费用或租金的,可予支持。 <br/>  18.发包方和用地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明确约定,如发包方截流、侵占青苗补偿款,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br/>  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尚未开发,承包方主张返还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承包方仍在承包地上继续耕作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156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广东省外商投资土地使用费有哪些规定?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徐州152****6484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宿迁180****364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88****4087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