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裁定前资产被执行,如果执行行为发生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执行行为并追回财产;若执行行为在六个月之外且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则执行有效,已执行的财产无需返还。
破产后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支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及补偿金等;之后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注销时,财产分割需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整个过程需严格按法定顺序进行。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仅在深圳试点,在深圳个人申请破产后,符合条件的债务将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免责考察期结束后进行豁免,否则仍需个人承担。个人应向深圳破产法庭提交破产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听证等程序,由法院裁定是否受理及宣告破产。
公司注销通常需要进行清算。清算能清理公司资产、负债等,保护债权人、股东等相关方权益。按规定,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外,公司注销前都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完成清算,注销登记才合法合规。
在破产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可被撤销。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保障债权人利益。
被告公司财产保全后破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需先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制定清算方案并执行,随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