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合同效率分情况确定已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儿,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在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根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所有权未作变更登记时,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所签订的数份买卖合同只要不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此成立时起生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字后买卖合同签订时其存在欺诈的情形,因此后买受人在无法取得房屋时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二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在房屋所有权做了权属登记之后,所有权主体已经不再是房地产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继续以销售方的名义出卖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有关规定,相应的合同无效。二三先后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所有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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