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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的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
一是内容具体确定。
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四条规定了要约的三个要件。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在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但在某些特殊场合则有例外,如悬赏广告,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因此,对该条件未作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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