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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就如何确定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该范围基本上有效涵盖了与“住改商”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物权法》施行后,在实践中有做法是按照多数来确定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也特别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故必须达到所有的利害关系业主均同意的情况下,业主才能进行“住改商”。一旦发生邻居擅自“住改商”的情况,业主可及时向小区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反映,由小区业委会代表业主联合物业公司开展清理,仍无法解决的,便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相邻权诉讼。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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