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况。
1、用人单位可以统一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相关法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若劳动不同意用人单位的年休假安排,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相关法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若公司安排的年休假在疫情期间的法定节假日期间,则不合法。因为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相关法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即用人单位可以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且并不必然需要征的员工的同意。个人认为,在疫情致使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情况下,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用人单位在当地复工时间后安排员工年休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外,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也倾向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法复工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