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的性质及证据情况,法院会有如下两种判决:
1、出名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既出名人要回了房产
这个情况大多发生在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买房中。众所周知,政策性保障住房在性质上属于向低收入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与市场上任意交易的商品房有本质的不同。对于购买人是否具备购买资格具有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间属于限制流通物。如果允许未取得政策性保障住房资格的当事人受让购买资格,即与国家制定和推行的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的相悖,也损害了广大潜在符合购买保障性质住房的群众的利益。不符合条件的人购买或使用政策性保障住房,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符合购买资格的人的购买权,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法院会认定双方针对经适房的借名买房协议是的无效的。
所以在此种情况中,双方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的时候,法院一般会判决借名买房协议无效,房屋由出名人所有。